青海湖还有救吗?
最近,经过了长达两年的工作,沈国舫、孙鸿烈等7位院士提出了《青海湖流域及周边地区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规划》,并通过了专家初审论证。大意是:在最近的9年之内,准备投入将近70元亿人民币,全面治理青海湖,包括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恢复与重建、高效生态畜牧业、生态环境监测、农牧民生产生活基础设施建设、支撑项目建设等六项工程。隔着一个太平洋,很难做出贴切的评价。按照过去的思路,我要说这还是一件好事:投资总比不投资好。现在学聪明点了:政府投资和贪渎腐败是一枚硬币的两面,哪里有大额政府投资,哪里的官匪盗贼就成伙成窝。
这70亿人民币,有多少可能真正用在青海湖身上呢?这是一个刑事犯罪问题或者政治问题,暂且不去说它。据报道,已经有专家对未来的治理效果表示疑虑,认为“青海湖治理难度大最根本的原因是缺乏一个具有很强执法能力的综合性管理机构来组织、协调和管理。同时由于青海湖开发主体与治理主体不一致难以保证生态治理的可持续性。政府的公共财政支出成为生态治理的主体,而环湖地区资源开发和利用的主体为企业和牧民,这种状况导致青海湖地区缺乏一种利益制约、责任共担关系,从而使资源利用主体忽视环境保护,缺乏责任感。所以,青海湖综合治理必须做到责、权、利的统一。”
这种忧虑还是比较清醒的。就算这70亿一个子儿没贪污,全都使在青海湖环境治理上,恐怕也敌不过环湖地区所有企业和牧民对资源和环境的“开发性破坏”。那么,这些持怀疑态度的专家们提出的建议是什么呢?他们认为“最好的方式是借鉴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的管理模式,成立拥有一定行政职权的‘青海湖流域管理委员会’,界定主辖范围,在原有自然保护区的基础上,在整个青海湖流域设立生态保护区。”
专家们“责权利必须统一”的意见是一个很大的进步,他们终于认识到资源与生态环境问题主要是一个经济问题,而不是什么知识和道德问题。看上去,这个主意也还不错,搞个大一统,集中处理全流域3州7县的种种利益关系,也许真能实现资源开发与生态保护的“双赢”。但稍一思索,就会发现这大体上仍旧是沿袭计划经济思路。在这种统制经济制度下生活过半个多世纪的中国人,应该长点记性了。淮河流域、黄河流域和长江流域都有这样一个全流域的管理委员会,都是可以号令天下,权大无边的。但淮河长江黄河今天又如何了呢?再设立一个“青海湖流域管理委员会”,恐怕也就是再增加一级衙门,给青海省官场再增加几十个卖官鬻爵的名额罢了。
设立流域管理委员会的意见,一般认为是借鉴西方各国,尤其是美国“田纳西流域管理局”之结果。这真是东施效颦!西方各国,皆产权清晰,并以私有制为其基础,也只有在这个基础之上才谈得到真正的责权利的统一。有人会反驳我说:一个大流域如何能私有化呢?在西方,河流、大湖泊、大森林、自然保护区不也是国有的吗?问得好。在这里,直接起作用的诚然不是产权私有而是法治,但这法治却是建筑在普遍私有制之上的。换言之,没有普遍私有制(即民有制而非官有制),就不可能建立一个有人民授权,有舆论监督,有公正审判的真正的宪政法治社会。历史证明,只有建立了这种真正的法治,国有的大森林、自然保护区、江河湖泊流域才能受到有效的保护。
即便如此,大流域管理委员会仍然有一种破坏法治,自我服务的天然倾向。仍然以田纳西流域管理局为例:当年成立这个全流域的管理机构,就是希望“综合治理”,“做到责、权、利的统一”,后来,事物按照自己的逻辑发展,背离了初衷。田纳西流域管理局开始变成了一个“活物”,不再是一个服务于社会的工具。它具有了自我意识,自我利益,变成了田纳西流域的操控者。后期的田纳西流域管理局建坝成瘾,四处收买勾结地方官员,不惜破坏生态环境,不理睬经济发展趋势和舆论批评,为自身既得利益盲目扩张。美国毕竟是一个法治社会,田纳西流域管理局不断被揭露、被限制,这毕竟与我们中国的“长办”、“三峡总公司”的腐败与贪婪不可同日而语。
我赞成这句话:“青海湖综合治理必须做到责、权、利统一。”但是,这个统一的责、权、利的主体,不应该是流域、县、乡、企业,而应该是有血有肉的个人。青海湖生态恶化的趋势,只有在环湖地区的草场真正成为牧民自己的私有财产之后,才可能有效制止。这既不是预测也不是理论,而是大多数人类每日每时的生活现实。